107年全國自由車場地錦標賽 開放報名至8月17日止!!
107年全國自由車場地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依 據:本競賽規程奉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三) 字第1070023845號函辦理。
二、宗 旨:
(一)推展自由車場地賽運動風氣,促進全民體育,培養優秀選手,提高運動水準。
(二)107年度潛力運動選手培訓計畫培訓選手的檢測。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
五、協辦單位:高雄市體育處、高雄市體育會自由車委員會
六、比賽日期:民國107年9月9日 (日) 至10日 (一)。
七、比賽地點:高雄市立楠梓自由車場(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160號)。
八、參加單位:以縣、市、學校或服務單位為單位,組隊報名參加。(若報名隊數過多,導致發生賽程無法在賽事期間內完成的情況,大會保有競賽項目、競賽距離、參賽人數調整或進行參賽隊伍篩選等相關異動的權利)。
九、參加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身分證,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三) 每位選手僅可代表一隊參加,如發現橫跨兩隊報名,將取消參賽資格。
(四) 每單位(隊伍)每一組嚴格僅限報名一隊參賽,不可重複報隊參賽,經發現有隊伍和其他某支隊伍實屬同一單位(隊伍),大會將依有違公平競賽原則,不予受理該隊報名參賽。
十、分 組:
組 別 | 資 格 |
男子菁英組 | 19歲(含)以上,民國87年(含)以前出生者 |
女子菁英組 | 19歲(含)以上,民國87年(含)以前出生者 |
男子青年組 | 17~18歲,民國89~90年出生者 |
女子青年組 | 17~18歲,民國89~90年出生者 |
十一、比賽項目:
項 目 | 男子菁英組 | 女子菁英組 | 男子青年組 | 女子青年組 |
爭先賽 | ◎ | ◎ | ◎ | ◎ |
競輪賽 | ◎ | ◎ | ◎ | ◎ |
個人計時賽 | 1km | 500m | 1km | 500m |
個人追逐賽 | 4km | 3km | 3km | 2km |
領先計分賽 | 20km | 16km | ||
集體出發賽 | 7km | 6km | ||
個人全能賽 | ◎ | ◎ | ||
團隊追逐賽 | 4km | 4km | 4km | 4km |
團隊競速賽 | ◎ | ◎ | ◎ | ◎ |
個人全能賽 | 男子菁英組 | 女子菁英組 |
集體出發賽 | 8km | 6km |
節奏搶分賽 | 8km | 6km |
落後淘汰賽 | ◎ | ◎ |
領先計分賽 | 24km | 16km |
十二、報名辦法:
(一) 註冊人數明細表:每位選手參加項目以二項為限,不含團隊項目,不足三隊(人)取消該項項目。
項 目 | 男子菁英組 | 女子菁英組 | ||
註冊人數 | 出場人數 | 註冊人數 | 註冊人數 | |
爭先賽 | 3人 | 2人 | 3人 | 2人 |
競輪賽 | 3人 | 2人 | 3人 | 2人 |
個人計時賽 | 3人 | 1人 | 3人 | 1人 |
個人追逐賽 | 3人 | 1人 | 3人 | 1人 |
領先計分賽 | 3人 | 2人 | – | – |
集體出發賽 | – | – | 3人 | 2人 |
個人全能賽 | 4人 | 2人 | 4人 | 2人 |
團隊追逐賽 | 6人 | 4人 | 6人 | 4人 |
團隊競速賽 | 5人 | 3人 | 4人 | 2人 |
(二) 每日中午十二時以前必須向大會提交翌日賽程之選手出場確認單,經確認後,無故不出場比賽之選手,將處以新台幣貳仟元整罰款,於繳清後始得繼續比賽;未繳交者,則取消繼續比賽資格。每一隊所註冊之選手,都是該隊的後補選手。團體項目,可於賽前30分鐘至一個小時前進行參賽名單之確認或更換。
(三) 報名費用:未持有107年UCI參賽證者新台幣500元,持有107年UCI參賽證者新台幣400元。
(四) 報名採郵寄方式,請填妥【報名表】、【切結書】、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報名費】以掛號依規定時限內逕寄報名地址,逾期或資料不齊全不予受理。大會將不接受臨時或追加報名,如未參賽,所繳報名費用於扣除相關行政作業所需支出後退還餘款。請審慎填寫報名表內資料,賽會前3天因個人因素無法參加者,視同棄權。
(五) 依國際自由車總會(UCI)安全條例之規定,凡參加競賽型比賽之選手,必須自行辦理保險,大會將辦理公共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十三、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7年8月17日(五)止受理報名(以郵戳為憑)。
報名地址:81165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160號(自由車場左側) – 陳玉珠小姐收。
電 話:(07)355-6978(電話報名恕不受理)。
十四、報到與領隊會議
日期 | 時間(暫訂) | 內容 | 備註 |
107年9月8日 | 18:00~18:30 | 1. 選手檢查證件2. 領取比賽用品3. 填寫參賽確認單 | ※ 當天未完成確認者不得參加比賽 |
18:30~19:00 | 領隊會議 | ※ 繳交參賽確認單※ 請務必出席領隊會議,以免選手權益受損 | |
19:00~19:30 | 裁判報到 | ||
19:30~20:30 | 裁判會議 | ||
107年9月9日 | 07:30~08:00 | 領取比賽用品 | 楠梓自由車場裁判台領取 |
十五、獎 勵:
(一)每一項均取前六名,第一名頒發金牌及獎狀、第二、三名頒發銀、銅牌及獎
狀;四、五、六名發給獎狀。
(二)團體總錦標:錄取總優勝(男子菁英組、女子菁英組及男子青年組、女子青年組合計)前三名隊伍分別頒給團體冠、亞、季軍總錦標。
(三)錦標計算法:各組各項取前六名,給予七、五、四、三、二、一計分,積分最多為總冠軍,如有兩單位積分相同時,則以在競賽中所獲得金牌數最多者為先,如金牌數相同,則以銀牌數多寡判定之,餘此類推,若完全相同不能判定時得並列,其所遺留之名次不遞補。
十六、頒獎典禮:
(一)頒獎典禮,頒發前三名,前三名優勝選手必須穿著整齊運動服與運動鞋親自出席頒獎典禮,無故不到者,將依照大會規則之規範進行罰款並沒收獎勵,也不予遞補。
(二)頒發團體總錦標,優勝隊伍務必派一位代表,穿著代表該隊服裝出席頒獎典禮,無故不到者,將依照大會規則之規範進行罰款並沒收獎勵,也不予遞補。。
十七、器材服裝:
(一)車輛後輪須固定,不得使用公路車改裝;車輛檢查不合規定者,不得參加比賽。
(二)須穿著比賽服裝、車鞋、須戴符合安全標章的自由車專用安全帽,裝備不合規定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必須穿著向本會註冊之服裝,否則不得比賽。
十八、申 訴:
(一)程序: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於30分鐘內,簽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同時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不成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二)如未經上述程序提出申訴以致干擾比賽進行,將由審判團採取適當處分,以維競賽之進行。
十九、規 則:一切遵循國際總會(UCI)最新修定之自由車規則(場地賽規則、判罰規則等)。
二十、賽事期間,如遇天候因素(雨天、風大、天色灰暗等)等不可抗力之事,導致賽程無法全部舉行,則已經進行部分賽制的賽事項目將依既有的比賽結果決定之,不再擇期舉行;而未舉行的賽事項目也不再擇期舉行。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並報體育署備查後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