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辦理「106年替代役體育役儲備選手類役男甄選」即日起開始受理報名!!!!

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辦理「106年替代役體育役儲備選手類役男甄選」即日起開始受理報名至2月21日(星期二)止,逾期不予受理!

壹、依據:

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替代役體育役儲備選手類役男甄選相關作業,期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等原則,建立役男甄選制度,特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6年替代役體育役儲備選手類役男甄選實施計畫」第參點規定研訂本規定。

貳、目的:

配合國家體育運動發展政策,遴選自由車役男國家代表隊儲備選手,賡續培訓、參賽,提昇國家自由車競技運動實力,以期爭取國際參賽優異成績,為國爭光。

參、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肆、承辦單位: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

伍、報名資格:凡民國84年次以前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且符合下列之ㄧ資格者:

  • 參加最近一屆奧運、亞運、東亞運、世大運、世界錦標賽、亞洲錦標賽、世界青年錦標賽及亞洲青年錦標賽者。
  • 獲得最近一屆全國運動會前3名者。
  • 獲得協會指定1項(全國錦標賽)所辦理105年度工作計畫水準最高國內賽事最優級組第1名者。

陸、報名須知:

  •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2月21日(星期二)止,逾期不予受理。
  • 報名方式:申請者一律至本會現場報名(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160號)。
  • 報名手續:
    • 繳交已黏貼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照片之申請表正表(附件1)及副表(附件2),未貼照片者不予受理。
    • 以參加國際賽事申請者,應檢具組訓單位核發當選證書正本及主辦國核發參賽證明正本及影本。
    • 以參加全國性賽會或本會主辦之國內賽事賽會申請者,應檢具主辦單位或本會核發成績證明正本及影本。

四、資格審查: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具有照片得以證明身分之證件正本。

(二)以參加國際賽事申請者,審查組訓單位核發當選證書正本及主辦國核發參賽證明正本。

(三)以參加全國性賽會或本會主辦之國內賽事賽會申請者,審查主辦單位核發成績證明正本。

(四)本會審查申請者身分證明及參賽相關資料正本無誤後,正本退還,影本留存。

五、核發參加甄選通知書:

  • 申請資料繳驗後,確認完成申請手續者,由本會加蓋會戳後,當場核發甄選通知書(附件3)。
  • 甄選通知書核發後遺失者,須儘速至本會補辦。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曾拒絕接受國家代表隊徵召者。

(二)曾受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本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大專體總)、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高中體總)等單位判處禁賽確定,且禁賽處分至申請截止日仍未解除者。

  • 甄選須知:
    • 日期:106年2月22日(星期三)上午9時。
    • 地點:楠梓自由車場
    • 電話:(07)355-6978 ,傳真:(07)355-6962
    • 申請者於甄選當日應攜帶身分證件及甄選通知書,於甄選地點辦理報到手續,經本會審查無誤後,始得參加甄選。

捌、甄選流程:

時間 甄選項目 說明
0830 報到 參加甄選之選手報到
0840 說明甄選流程及項目 向參加甄選之選手說明甄選相關流程及項目
0850 熱身運動 選手實施熱身準備運動
0900 體能檢測 基本體能測驗:

1. 一分鐘仰臥起坐

2. 折返跑(10公尺 × 4)

3. 引體向上

4. 3000 公尺耐力跑

1140 休息 選手休息
1200 甄選結束 賦歸

玖、甄選項目及計分標準:依本會訂定之甄選評分標準辦理。如附件

拾、錄取方式:

  1. 本次甄選最低錄取標準60分。
  2. 依成績高低順序錄取1名,備取1名。
  3. 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或單項測驗成績有1項0分者不予錄取。
  4. 若總分相同時,依下列優先順序決定名次:

(一)、運動成就書面審查

(二)、基本體能測驗-3000公尺耐力跑

  • 錄取名單訂於106年3月28日(星期二)公告於教育部體育署官方網站(http://www.sa.gov.tw)。

拾壹、登錄作業:取得教育部體育署核發106年儲備選手證明書之選手:

一、應於106年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作業期間,先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替代役申請資訊作業系統」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役別、機關、時段(役別、機關、時段一經選定後不得再更改)。

二、持本證明書及備妥掛號回郵信封(寄發內政部核定通知書用),至戶籍地公所辦理「請服替代役暫不徵集」作業,並於申請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內政部役政署(540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號),始算完成申請手續;其甄選順序依106年替代役申請公告辦理。

三、前開二項申請手續,須於106年4月1日上午8時起至18日下午5時前完成,逾期不予受理。

拾貳、本辦法經教育部體育署 106 年2月16日臺教體署競(三)字第1060004702號函備查在案,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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