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全國自由車場地錦標賽
103年度全國場地錦標賽
競賽規程
一、依 據:本競賽規程奉教育部體育署台教體署(三)字第○○○○○○號函辦理。
二、宗 旨:(一)推展自由車場地賽運動風氣,促進全民體育,培養優秀選手,提高運動水準。
(二)103年度潛力運動選手培訓計畫培訓選手的檢測。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四、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
五、協辦單位:新竹市立體育場、新竹市衛生局、新竹市體育會、
新竹市體育會自由車委員會
六、承辦單位: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
七、比賽日期:民國103年7月22日(日)至23日(一)。
八、比賽地點:新竹市中正自由車場(國立新竹高中後圍牆邊)。
九、參加單位:以縣、市為單位,各縣市每一組別可報名三隊參賽(惟註冊名稱應有所區別)。
十、參加資格:
(一)選手戶籍需在其代表之單位內設籍滿四個月,若新設戶籍未滿四個月者,得回原戶籍單位參加,但其戶籍仍須以連續在該地住滿四個月以上者方為有效。
(二)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身分證,以備查驗,否則不得參加比賽。
(三)每位選手僅可選擇一隊參加,如有發現橫跨兩隊(含所屬縣市)報名,將取消參賽資格。
十一、分 組:
組 別 |
資 格 |
男子菁英組 |
15歲(含)以上,民國88年(含)以前出生者 |
女子公開組 |
15歲(含)以上,民國88年(含)以前出生者 |
男子青年組 |
15~18歲,民國85~88年出生者 |
男子壯年組 |
40(含)歲以上,民國63年(含)以前出生者 |
十二、比賽項目:
項 目 |
男子菁英組 |
女子公開組 |
男子青年組 |
男子壯年組 |
爭先賽 |
◎ |
◎ |
◎ |
◎ |
競輪賽 |
◎ |
◎ |
◎ |
◎ |
個人計時賽 |
1km |
500m |
1km |
|
個人追逐賽 |
4km |
3km |
3km |
|
領先計分賽 |
30km |
20km |
20km |
|
個人全能賽 |
◎ |
◎ |
|
|
團隊追逐賽 |
4km |
4km |
4km |
|
團隊競速賽 |
◎ |
◎ |
◎ |
|
個人全能賽 |
男子菁英組 |
女子公開組 |
單圈助跑計時 |
200m |
200m |
領先計分賽 |
30km |
20km |
個人追逐賽 |
4km |
3km |
集體出發賽 |
15km |
10km |
個人計時賽 |
1km |
500m |
十三、報名辦法:
(一)註冊人數明細表(每位選手參加項目以二項為限,不含團隊項目)。
項 目 |
男子菁英組 |
女子公開組 |
男子青年組 |
|||
註冊 人數 |
出場 人數 |
註冊 人數 |
註冊 人數 |
出場 人數 |
出場 人數 |
|
爭先賽 |
3人 |
2人 |
4人 |
3人 |
2人 |
3人 |
競輪賽 |
3人 |
2人 |
4人 |
3人 |
2人 |
3人 |
個人計時賽 |
3人 |
2人 |
4人 |
3人 |
2人 |
3人 |
個人追逐賽 |
3人 |
2人 |
4人 |
3人 |
2人 |
3人 |
領先計分賽 |
3人 |
3人 |
4人 |
3人 |
3人 |
3人 |
個人全能賽 |
4人 |
2人 |
4人 |
2人 |
|
|
團隊追逐賽 |
6人 |
4人 |
6人 |
6人 |
4人 |
4人 |
團隊競速賽 |
5人 |
3人 |
4人 |
5人 |
3人 |
2人 |
(二)每日中午十二時以前必須向大會提交翌日賽程之選手出場確認單,經確認後,無故不出場比賽之選手,將處以新台幣貳仟元整罰款,於繳清後始得繼續比賽;未繳交者,則取消繼續比賽資格。每一隊所註冊之選手,都是該隊的後補選手。團體項目,可於賽前30分鐘至一個小時前進行參賽名單之確認或更換。
(三)需填妥【報名表】、【切結書】、【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報名費】(本會選手會員每人新台幣300元整、非會員每人新台幣500元整)於規定報名時限內郵寄至本會,報名資料不全者、將不予受理,視同未報名。大會將不接受臨時或追加報名,一旦接受報名將不再受理退費,請報名單位謹慎報名,以免影響選手權益。報名地址:236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一段126巷29號4樓(黃金宏收),電話:02-22651669、0933-921039。
(四)依國際自由車總會(UCI)安全條例之規定,凡參加競賽型比賽之選手,必須自行辦理保險,大會將辦理公共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五)由各縣市委員會向大會註冊報名。
十四、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2年6月20日(五)止受理報名(以郵戳為憑)。
十五、報到與領隊會議
日期 |
時間 |
內容 |
備註 |
103 年 7 月 21 日 |
14:00~14:30 |
裁判報到 |
|
14:30~15:30 |
裁判會議 |
|
|
16:00~16:30 |
1. 選手檢查證件 2. 領取比賽用品 3. 填寫參賽確認單 |
※ 當天未完成確認者不得參加比賽 |
|
16:30~17:00 |
領隊會議 |
※ 繳交參賽確認單 ※ 請務必出席領隊會議,以免選手權益受損 |
十六、獎 勵:
(一)每一項均取前六名,第一名頒發金牌及獎狀、第二、三名頒發銀、銅牌及獎狀;四、五、六名發給獎狀。
(二)團體總錦標:錄取總優勝(男子菁英組、女子公開組及男子青年組三組合計)前三名隊伍分別頒給團體冠、亞、季軍總錦標與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壹萬元、伍仟元獎金。
(三)錦標計算法:各組各項取前六名,給予七、五、四、三、二、一計分,積分最多為總冠軍,如有兩單位積分相同時,則以在競賽中所獲得金牌數最多者為先,如金牌數相同,則以銀牌數多寡判定之,餘此類推,若完全相同不能判定時得並列,其所遺留之名次不遞補。
十七、頒獎典禮:
(一)頒獎典禮,頒發前三名,前三名優勝選手必須穿著整齊運動服與運動鞋親自出席頒獎典禮,無故不到者,將依照大會規則之規範進行罰款並沒收獎勵,也不予遞補。
(二)頒發團體總錦標,優勝隊伍務必派一位代表,穿著代表該隊服裝出席頒獎典禮,無故不到者,將依照大會規則之規範進行罰款並沒收獎勵,也不予遞補。
十八、器材服裝:
(一)車輛後輪須固定,不得使用公路車改裝;車輛檢查不合規定者,不得參加比賽。
(二)須穿著比賽服裝、車鞋、須戴符合安全標章的自由車專用安全帽,裝備不合規定者,不得出場比賽。
(三)必須穿著向本會註冊之服裝,否則不得比賽。
十九、申 訴:
(一)程序:應由單位領隊或教練,於30分鐘內,簽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審判委員會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訴,同時繳交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申訴不成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二)不得當場質詢裁判,以維競賽之進行。
二十、規 則:一切遵循國際總會(UCI)最新修定之自由車規則(場地賽規則、判罰規則等)。
二十一、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