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場地經典賽】熱身賽 暨103年全國自由車場地菁英排名賽競賽規程

下載 報名簡章

一、依據:本競賽規程奉教育部體育署台教體署(三)字第○○○○○○○○○號函辦理。
二、目的:(一)遴選國家代表隊參考依據。
     (二)遴選2014年仁川亞運培訓隊之參考依據。
        (三)為103年優秀或具潛力青年運動選手培訓計畫檢測依據。
     (四)遴選103年優秀或具潛力青年運動選手培訓參考。

三、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外交部。
四、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中華民國自由車協會。
五、協辦單位:新竹市政府教育處、新竹市政府行銷處
六、支援單位:新竹市立體育場、新竹市政府衛生局、新竹市體育會自由車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民國103年6月22日至23日(星期日、一)上午:09:00 。
八、比賽地點:新竹市立自由車場。
九、參賽年齡及分組:(每位選手只能選擇一個組別參賽)


組別

年齡

男子菁英組

19歲(含)以上,民國84年(含)以前出生者。

女子菁英組

19歲(含)以上,民國84年(含)以前出生者。

男子青年組

17~18歲,民國85~86年出生者。

女子青年組

17~18歲,民國85~86年出生者。

  • 參賽資格:凡中華民國之國民且為本會選手會員者均可自由報名參加,出場比賽時必須攜帶本會103年度選手證,以供裁判驗證,否則不得參賽。

十、比賽項目及每隊參賽人數:


編號

個人賽項目

男子菁英組

女子菁英組

男子青年組

女子青年組

1

團隊競速賽
(設獎金)

3

2

2

2

2

集體出發賽
(設獎金)

ˇ

ˇ

ˇ

ˇ

3

個人追逐賽

ˇ

ˇ

ˇ

ˇ

4

競輪賽

ˇ

ˇ

 

 

5

200m&個人計時賽(名次計分)

ˇ

ˇ

ˇ

ˇ

6

全能項目

200m助跑

ˇ

ˇ

 

領先計分

 

個人追逐賽

 

個人計時賽

 

 

 

獎金表:

 

 

1.沒獎金的項目,將列入積分排名、前3名將展開新竹場地經典賽以賽代訓培訓(辦法另案)
2.每位選手報名一個項目(團體項目除外),報名費新台幣300元整,每增加一個項目加收50元。

 

十一、菁英排名採計方式:


(一)每場選拔項目分數

名次

積分

7

5

4

3

2

1

 

 

 

 

 

 

 

(二)最近一場選拔項目加權分數

名次

積分

14

10

8

6

4

2

 

 

 

 

 

 

 

 

(三)菁英排名採計說明:
自102年1月1日起,採每場選拔項目的給分標準累計(7,5,4,3,2,1),但最近選拔項目該場加權給分以倍數計之(14,10,8,6,4,2),有效計分方式以選拔當日往前計算一年內之效期,如最近一場比賽客觀項目有設定標準,則達標者優先錄取國家代表隊。

十二、獎勵辦法:

    • 各組別每一項目錄取前六名,頒發獎狀乙只。

十三、報名辦法:採團體或個人自由報名方式

  • 每位選手報名一個項目,報名費新台幣300元整,每增加一個項目加收50元。
  • 需填妥報名表、切結書連同報名費於規定報名時限內郵寄至本會,報名資料不全者,將不予受理,視同未報名。大會將不接受臨時或追加報名,一旦接受報名將不再受理退費,請教練謹慎報名,以免影響選手權益。

報名地址:236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一段126巷29號4樓(黃金宏收)。

  • 依國際自由車總會(UCI)安全條例之規定,凡參加競賽型比賽之選手,必須自行辦理保險,大會將辦理公共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十四、報名時間:即日起至103年5月30日(五)止受理報名(以郵戳為憑)
連絡電話:0933-921039、(02)2265-1669、傳真:(02)8273-2796。
十五、比賽規則:採用國際總會(U.C.I)最新自由車規則及大會競賽規則及賽程表進行

十六、報到與領隊會議:假新竹立自由車場會議室。

日期

時間

內容

備註

6/21
(六)

15:30~16:30

競賽技術會議

 15:30技術委員報到

16:30~17:00

1.選手檢查證件
2.領取比賽用品
3.填寫參賽確認單

  • 當天未完成確認者不得參加比賽

17:00~18:00

領隊會議

  • 繳交參賽確認單
  • 請務必出席領隊會議,以免選手權益受損

6/22-23
(日~一)

08:00 裁判報到, 08:10~08:40裁判賽前說明

09:00

比賽開始,請參照賽程表

十七、器材服裝:

  • 車輛後輪需固定不得使用公路車改裝;車輛檢查不合規定者,不得參加比賽。
  • 需穿著比賽服裝、車鞋、安全膠盔,裝備不合規定者,不得出場比賽。

十八、申訴:

  • 有關競賽所發生之問題,除口頭提出外,應於賽後30分鐘內,簽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申訴,同時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整,並以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申訴不成時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 不得當場質詢裁判,以維競賽之進行。

十九、本競賽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公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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